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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網紅稅」到底在課什麼?YouTuber、直播主的營業稅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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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網紅稅」這三個字從 114 年 9 月開始被大量轉傳,但它其實不是一種新稅目。財政部在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的,是一份叫做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的文件,作用是把原本就存在的營業稅規則,套用到創作者身上時講清楚:什麼算銷售勞務、什麼時候要辦稅籍登記、平臺分潤怎麼認定。

更重要的是時間點。這份規範附帶的免罰輔導期,已經在 115 年 6 月 30 日結束(申報期限到 115 年 7 月 15 日)。也就是說,現在再處理,已經不在那個「一律免罰」的保護傘底下了。這篇把規則和目前的處境一次講完。

一、誰會被歸類成「網紅」

規範裡的定義很寬:經常性在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。

這裡的「網路」不限於某個平臺,YouTube、Instagram、Facebook、Twitch 之類的直播平臺、部落格、Podcast、自架網站都算。重點不在你自稱什麼,而在於你是不是持續在產出內容、並且因此取得收入。

偶爾發一篇文、朋友請你幫忙拍一支影片,不會因此就變成營業人。但如果你有固定頻道、固定更新、收入是持續進來的,那就落在這份規範談的範圍裡。

二、哪些收入要算進來

創作者的收入通常混在一起,但在稅上要拆成兩類看。

第一類是你主動去做的交易,例如業配文、影片置入、團購抽成、聯盟行銷分潤、直接銷售自己的商品。這一類本來就是銷售貨物或勞務,沒有什麼爭議。

第二類是平臺給你的分潤,例如 YouTube 的廣告分潤、Meta 的創作者收益、付費訂閱分成、直播抽成,以及觀眾的打賞。這一類過去比較模糊,而新規範直接把它定性了:你把創作內容授權給平臺播放,屬於銷售「表演勞務」給平臺,平臺再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費。所以分潤和打賞都要計入銷售額。

很多人卡住的地方就在第二類。它不像業配會簽約、開發票,錢就是每個月從平臺自動匯進來,很容易被當成「被動收入」而漏掉。

三、什麼時候必須辦稅籍登記

符合下列任何一項,就要辦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:

  • 在境內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
  • 有營業牌號
  • 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
  • 透過網路銷售,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

起徵點在 114 年調高過,很多舊資料還停在調整前的數字:

期間銷售勞務起徵點銷售貨物起徵點
114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 5 萬元每月 10 萬元
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每月 4 萬元每月 8 萬元

創作者的平臺分潤屬於銷售勞務,看的是 5 萬元那一欄。要注意這是「當月」達到就要辦,不是看全年平均,所以一支影片爆紅、單月分潤衝上去,那個月就觸發登記義務了。

四、5% 還是 1%,差別比你想的大

登記之後,稅怎麼算要看你的規模落在哪一段。分界線是平均每月銷售額 20 萬元。

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平均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
統一發票可申請免用應開立統一發票
課徵方式國稅局查定,按季課徵一般稅額課徵,每 2 個月為 1 期
稅率1%5%
境外觀眾部分不適用零稅率可適用零稅率

最後一列是最容易被忽略、也最影響金額的一件事。

境內創作者把表演勞務賣給境外平臺、而收看的是境外觀眾,這部分屬於勞務輸出,一般稅額課徵的營業人可以適用零稅率。但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沒有這個待遇,收入全額都要按 1% 算。

用兩個情境對照比較清楚。

情境一:一個做料理教學的頻道,每月平臺分潤約 26 萬元,後臺報表顯示觀眾有 60% 在國外。

  • 境內觀眾對應收入:260,000 × 40% = 104,000 元,按 5% 課稅
  • 境外觀眾對應收入:260,000 × 60% = 156,000 元,適用零稅率
  • 該月銷項稅額:104,000 × 5% = 5,200 元

進項的部分,買設備、租攝影棚、外包剪輯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扣抵,所以實際要繳的通常會再低一些。

情境二:一位接案插畫家兼經營訂閱專頁,每月分潤約 6.5 萬元,觀眾同樣有一部分在國外。

  • 已達勞務起徵點 5 萬元,必須辦稅籍登記
  • 未達 20 萬元,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,由國稅局查定按季課徵
  • 因為是查定課徵,境外部分不能適用零稅率
  • 每月稅額:65,000 × 1% = 650 元,一季約 1,950 元

查定課徵還有一個常見誤解:進項發票不是全額扣抵,而是按進項稅額的 10%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。這部分我們在小規模營業人那篇講得更細。

五、輔導期已經結束了,現在怎麼辦

輔導期是 114 年 9 月 10 日到 115 年 6 月 30 日。在那段期間內沒辦稅籍登記、沒開發票、沒報繳營業稅,可以免依營業稅法的相關罰則處罰。這個保護期在今年 6 月底就到期了。

但這不代表現在補就一定會被罰。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,只要案件還沒被檢舉、也還沒有稽徵機關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,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,只需要就補繳的稅款按日加計利息。

關鍵字是「自動」和「還沒被調查」。等到國稅局的函文寄到家裡才開始處理,這條路就走不了了。而平臺分潤這種資訊,國稅局本來就有取得管道,加上新制上路後也已經透過平臺協助向創作者宣導,時間站在主動處理的人那邊。

如果你評估自己過去有達到起徵點卻沒登記,現在該做的順序是:先把各平臺的歷史分潤報表撈出來、確認哪些月份達到門檻、再一次把稅籍登記和補報補繳一起處理掉,而不是分開拖。

六、幾個常被問到的問題

我已經開公司了,可以把 YouTube 分潤算個人、業配算公司嗎?

如果你是用同一個網路品牌名稱去接案、拍攝、發文、分享影音內容,建議就視為同一個營業主體,一起併入公司的收入報繳營業稅。刻意把同一個頻道的收入切成兩邊,很難在查核時說明清楚。

觀眾的打賞也要算?

要。直播打賞在規範裡被歸為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,跟廣告分潤一樣計入銷售額。

我全部觀眾都在國外,是不是就不用管了?

不是。零稅率是「稅率為零」,不是「不用登記、不用申報」。你還是要辦稅籍登記、按期申報,只是那部分的稅額是零。而且前面提過,查定課徵的營業人連零稅率都用不上。

營業稅處理完就沒事了嗎?

沒有。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兩套獨立的制度。財政部另外在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了「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」,把免辦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收入定性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的執行業務收入(表演人),可以減除成本費用後申報,無法提示憑證者依表演人費用率 45% 計算。跨境部分則可以按 50% 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,或提供文件核實認定。營業稅有沒有登記,跟所得稅要不要申報,是分開的兩件事。

參考資料

不確定自己要不要登記?先把數字攤開來看

創作者的收入來源很散,平臺分潤、業配、團購抽成、打賞常常分在好幾個後臺,光是要湊出「某個月到底有沒有達到 5 萬」就要花掉一個晚上。我們的會計團隊每天在處理這類判斷,可以幫你把各平臺的報表整理成同一份數字,確認哪些月份觸發了登記義務,再一次把稅籍登記、補報補繳和後續的按期申報安排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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